时言平:“大学宪章”能否成为治校信仰

2013年08月14日02:19  燕赵都市报

  □时言平

  “大学宪章”终于要正式出炉了。最近,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6所高校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了学校章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3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首批提请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核准评议后的高校章程草案。在《办法》实施之初,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曾把高校章程形容为学校校内的“宪章”或“宪法”。言下之意,大学章程理应是高校治校的基本法,是大学的基本制度。

  高校有了自己的“宪章”,便意味着意志独立和主权完整。高校自治之所以难以走进现实,行政化的雾霾之所以难以驱散,与高校缺少独立章程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没有独立的灵魂,高校难免走向迷失,如今的国内高校,不少时候,更像是官场、商场、名利场。社会上的“大学沦丧”的危机感,恐怕绝不是毫无理由的浮夸。

  高校章程终于启程,是否预示着,高校自治时代即将开启呢?是否意味着行政化干预能够得到削弱呢?是否意味着大学精神的回归呢?

  从业已公布的几所高校的章程来看,虽然不乏具体规定和制度创新,但对本质问题的梳理,还是存在缺陷的,它更近似于高校内部治理的校规,而不是明确本质和方向的“宪章”。

  首先,“大学宪章”明确的,不仅仅是高校治理中内部的各种基本关系,它还规范了学校与社会、政府的关系。高校去行政化,实现高校自治,根本上还是要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明确权力的运行规则。书记校长的权力如何制约,学术的独立性如何确立……唯有在总纲的指引下,具体的程序运行才能有方向性,否则只是内部规约的章程怕是难以持续。

  其次,应该将大学章程推向立法的轨道。当下,大学章程的核准权,依旧掌握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且实行的是备案制度。它的效力不能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来确立,离实质意义的大学章程还是有距离的。而要确立章程的效力得以执行和持续,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得以确立。违法和违规,支付的代价截然不同,也就意味着章程被执行的效果不一样。

  再者,大学章程在普适的基础上还应有其独特性。如果大学章程千篇一律,那么大学也势必难有独特性。作为“大学宪章”,不仅仅是高校治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它更是高校发展的方向。大学的章程雷同,意味着发展的方向和定位也一样,大学在定位上不自知,那么所谓自治也就难免模糊和笼统。从这六所高校公布的章程来看,办学方向和发展原则似乎没有明显的区分。“大学宪章”出台无疑是种进步,有了独立的章程,也意味着高校自主和自治有了制度依据。不过,要摆脱校规和“家法”的思维,高校在制定大学章程的时候,恐怕还是要立足长远,确保章程效力的可持续,且被相关的利益各方所遵守和信奉。否则,所谓大学章程,亦不过是纸上的风景,并不能为高校治理格局的改变增益。

(原标题:“大学宪章”能否成为治校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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